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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車被盜,能找物業公司賠償嗎?

  近日,黃先生剛剛花費3000元購買的電動車,停在小區樓下居然被偷走。憤怒不已的黃先台南市個人借款生,立馬找到物業公司討"說法"。

  在黃先生看來,他支付瞭物業費,電動車又是在小區內丟失的,物業公司原本就有維護小區安全秩序的職責,賠償損失是天經地義。但令黃先生的意外的是,在上訴到法院之後,法院並未支持他的訴求,反而判決物業公司"無責"。核心依據主要是,黃先生並未將電動車停放在小區指定區域,黃先生與物業公司,也並未就電動車,形成安全保管的"契約關系"。

  原來,小區有專門的停車棚停放電動車且有專人看守,而黃先生當時卻把車停放在樓棟門口。

  那麼,在小區內電動車被盜,這個責任到底應該如何區分?"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,關鍵問題在於,業主與物業公雲林縣銀行信貸比較司之間,是否就保管電動車,形成瞭契約關系。"湖北萬澤律師事務所曹藝律師認為。

  那麼,業主與物業之間,又該如何形成這種"契約關系"?

  在曹藝律師看來,電動車在小區內失竊,一般分為兩種情況。其一,如果電動車停放在專用的封閉區域,比如車棚內,且有專人值守,物業公司也向業主收取瞭一定費用,那麼,雙方就形成瞭契約關系。一旦出現電動車被盜,物業公司則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
  但如果業主的電動車,沒有停放在專用區域,也沒有向物業公司支付停車保管費用,而是隨意停放在小區的公共空間內,則物業公司對電動車沒有保管的義務。但物業公司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對電動車失竊進行調查。

  假如公安機關短期內無法破案或追回損失,電動車失竊,就一定隻能讓業主自認倒黴?"物業公司收取瞭物業費,對維護小區正常的秩序和安全,同樣負有責任。"曹藝律師表示,在這種情況下,業主需要舉證物業公司是否履行自身的責任。

  我國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明確指出,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,提供相應的服務。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,導致業主人身、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
  比如是否有保安人員定期巡視?小區監控設施是否正常工作?假設物業公司無法提供這類記錄,則意味著物業公司並未盡到自身職責,業主以此要求賠償,則物業公司需要承擔一定責任。

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7-31/07094333833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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